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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0 17:16   责任编辑:wangqian
报名开始:即日起       报名截止:见文内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基层中医师承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94号)、《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舟山市基层中医师承培养对象招录的通知》(舟卫发〔2022〕34号)精神,结合定海实际,现将2022年定海区基层中医师承培养对象招录要求公告如下:
一、招录需求
定海区拟招录12家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师承培养对象。(详见附件1)
二、招录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本人愿意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热爱中医药事业,无不良或不诚信行为记录。
(二)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三)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符合岗位的户籍要求。(详见附件1)
三、报名程序
(一)报名
1.时间及地点
5月24日前向拟招录医疗机构所在地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名。
报名对象根据招录条件选定拟执业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人只能申报1个招录医疗机构。
2. 报名需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舟山市基层中医师承培养对象推荐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可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各种奖惩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员确认
报名人员经逐级审核推荐后,参加浙江中医药大学会同市卫健委组织的统一理论考试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的统一面试,并确定最终培养对象。综合成绩包括理论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综合成绩合格分为60分,低于60分的不予招录。
考试完毕后,按招录医疗机构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等的,以面试成绩高的排列在前。如招录医疗机构报名人数不足或因综合成绩不合格出现培养对象空缺的,由区卫健局统一调配其他报名对象,结合个人自愿,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调剂录取。
培养对象确定后,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对象和招录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培养对象确定后,确定培养对象师承关系,指导老师与培养对象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四、学习与执业
确定的培养对象参加由市卫健委委托浙江中医药大学举办的基层中医师承人员培养班,统一理论授课,并通过跟师学习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为期三年。培养周期结束后申请参加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出师考核合格后,培养对象需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经执业医师指导实习满1年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注册在申报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所在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并接受定期考核。
培养对象通过入编考试后纳入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入编考试有关要求根据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培养对象学历为高中及同等学力的,应在培养周期内同时取得大专文凭。
五、政策保障
(一)经费补助
培养过程中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培养对象支付。对培养对象学习和生活费用按不少于4.6万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培养对象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后补助总额的60%,服务满5年(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补助剩余的40%。培养对象自行终止学习的,学费不予退回。
(二)违约条款
1.培养对象在参加培养起8年内(正式参加浙江中医药大学理论培训起计算)未能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视为违约行为,相关费用不予补助,不予签订聘用合同。培养对象因相关考试不合格等原因导致无法参加入编考试的,不享受相关政策,学费不予退回,相关费用不予补助。
2.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中途退出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但不到指定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均视为违约行为,学费不予退回,相关费用不予补助,并录入信用平台和个人征信体系不良记录。
3.通过考试纳入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事业编制的培养对象,因个人原因离开定向岗位的,视为违约行为,事业编制不再保留,并录入信用平台和个人征信体系不良记录。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按服务年限(服务年限为五年)逐年逐月折算违约金。经区卫生健康局同意,由定海区医疗集团统一调配的除外。
4.培养对象在培养和工作期间,因严重违法,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的,即视为违约,培养单位有权解除培养及聘用关系,收回已支付的培养费用,如对培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联系电话:0580-2020037
0580-20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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